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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与“第三次分配”

   日期:2020-01-10     浏览:16    评论:0    
核心提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第三次分配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
 “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第三次分配”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有其特殊意义,同时也彰显了慈善公益事业在其中的突出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慈善”一词在《决定》中两度出现,一是如上文所引,二是“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这两次表述,前者放在“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后者置于“民生保障制度”的标题下,这体现了慈善既作为经济制度的价值,又兼顾社会保障的功用。
具体到慈善信托,笔者以为,就“第三次分配”而言,它是实现路径,是理念载体,也是拓展、丰富“第三次分配”内涵及外延的重要动能。
首先,慈善信托是将“第三次分配”由学理概念落实到现实层面的重要路径。
“第三次分配”虽是此次方才明确进入中央制度设计层面,但其实践却早已有之。无论是《慈善法》颁布前的公益信托,还是实施3年多以来所开展的慈善信托,实则都已在现实层面践行了“第三次分配”的精神实质与政策目标,发挥了相应的经济功能与社会效能。截至目前,民政部“慈善中国”公示的慈善信托共257单,资金规模共计28.75亿元,其中2019年新备案103单,规模共计89698.15万元——慈善信托虽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但已显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与增长潜力,在未来完全可以成长为落实“第三次分配”的重要路径与参与主体。
其次,慈善信托作为价值载体,将现代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植入人心,极大丰富了“第三次分配”的思想资源。
“第三次分配”立足于“自愿”与“道德”,因而极大程度上依恃于思想资源的广覆博深与顺情达理。中国的慈善之举、社会保障古已有之,具有鲜明的伦理特色,其思想基础来源繁杂,既有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仁而有序”,又有“行善积德,福有攸归”的民间朴素认知,甚或有善恶因果之类的迷信妄念。慈善信托作为法制、公义、平等、规则等现代理念的良好载体,其宣贯与实践,便是将这些现代价值理念植入人心的过程,这对于提升公众认知、丰富“第三次分配”思想资源,进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信托本身的制度优势,使得慈善信托持续创新,为“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注入了重要动能。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财富累积,观念进步,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财富的分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以往“粗放型”切割到精细化管理,从一锤子买卖的捐赠,到更加注重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与高效运用,这是时代的要求。而慈善信托恰恰回应了这种需求,并提供了相应的法理依据、运作机制与实际操作工具。信托可以长期配置资产,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可以解决慈善事业的久期、规模、透明度问题,使得这项事业经得起公众的监督,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考量。信托与慈善的相遇,让公益事业更具公信力、聚合力、创新力和生命力。自慈善信托开展以来,领域拓展、模式创新、资源整合、信任构建,无不显现出其内在机理对于公益事业的提升与推动。可以肯定,慈善信托使得慈善事业更规范、更透明、更长效、更开放,进而为“第三次分配”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注入持续发展的新动能。
当然,对于第三次分配与慈善,还应注意避免几个可能存在的“误区”。其一,基于“道德自觉”的“第三次分配”并非富人专有,而应倡导公众参与。在中国传统语境的惯性下,慈善很容易被贴上“富人”行善的标签,似乎只与富裕阶层相关,而与普罗大众无涉,同时,中国目前仅有10%的捐赠来自百姓的现状似乎也印证了这一执念。但就海外实践而言,却并非如此。美、日等发达国家,慈善资产80%来自民间,这其中有富裕人群,但更多的则是普通民众。“第三次分配”要落在实处,深植根基,公众参与是关键。建立平民慈善机制、明确服务程序与标准、倡导价值追求与道德自觉,是“第三次分配”的题中应有之义,绝不能单纯理解为简单的均富济贫。当前,移动互联网的成熟极大降低了中国民众参与社会事务的门槛,中国公益事业正快速由“权威”主导的“中心化”向个体自发、主动“弱中心化”转向。作为与互联网高度融合的信托业,通过技术加持,以慈善信托的方式推进全民公益,当可拓展出“第三次分配”的新边界、新空间。
其二,尽管不是主导角色,但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不应“缺位”。与政府在再分配中起主导作用不同,“第三次分配”中的主角应当是道德价值引领下的社会力量,但如果认为政府应当在此机制中作为一个置身事外的“看客”,那显然是失之偏颇。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在制度设计、政策服务、舆论倡导、理性弘扬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到慈善信托,因目前信托公司在税收优惠、公募资质等方面陷入事实上的“制度歧视”困境,政府的顶层设计作用尤显突出。
其三,对于“第三次分配”在社会经济中的影响,应循序渐进,量力而为,不应期之太速、责之过切。尽管“第三次分配”兼具经济制度与社会保障功能,空间广阔、前景可期,但其浸入国民文化意识、融入国家治理机体仍是个较为长期的渐进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就慈善信托而言,2018年,规模为11.17亿元,以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等为目的的新增单数占比53.57%,扶贫攻坚仍为我国慈善信托的首选。就社会保障而言,由低到高大致可分为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层次,而目前慈善信托的实践还多集中于社会救济这一范畴,这显然与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紧密关联。“第三次分配”的进展依托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切不可行之太速。
总之,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而慈善信托又是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既是平台渠道,也是增信机制,更是理念载体,我们既应汲取国际先进经验与成功实践,又当承继中国优秀传统与正视社会现实,教、养并重,多措同举,走出有自身特色的现代慈善之路暨“第三次分配”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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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13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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