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ST摩登(002656)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1月18日,ST摩登报于3.2元,下跌0.03元,跌幅为0.93%。
回溯前情,ST摩登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0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3日,ST摩登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月17日,ST摩登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包括: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摩登大道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上市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为林永飞等关联方提供连带担保共5起。其中:2018年上半年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21,928.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8%;2018年度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31,928.5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1%;2019年上半年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46,928.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摩登大道2018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9年半年报仅披露其中2起担保事项,涉及担保金额合计20,000万元,未披露剩余3起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摩登大道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以预付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3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现金混合管理等形式,通过供应商、加盟商等账户,累计向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24,691.21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借款或投资给其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支付瑞丰集团日常费用或工资等方面。
截至2018年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15,099.83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4%;截至2019年6月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24,379.1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摩登大道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ST摩登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摩登(002656)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18年4月1日到2019年8月22日之间买入摩登大道股票,并且在2019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9年4月26日到2019年9月22日之间买入摩登大道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