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席文杰与何小林、王建荣、王建新、徐志刚、黄素祥、曹红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月17日到期。经上述各方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于2022年1月17日自动解除。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好促进公司的发展,何小林、王建荣、王建新、徐志刚、黄素祥、曹红与席文杰于2014 年10 月13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何小林、王建荣、王建新、徐志刚、黄素祥、曹红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张家港龙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杰投资”)的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与席文杰保持一致行动,按照席文杰的意思行使股东权利,作出与席文杰完全一致的决策。协议的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五年或公司成功上市后三年,以孰长者为准。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各方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席文杰与何小林、王建荣、王建新、徐志刚、黄素祥、曹红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五年或公司成功上市后三年,以孰长者为准,因此该《一致行动协议》应于上市后满三年之日即2022年1月17日到期。
经上述各方友好协商,决定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于2022年1月17日自动解除。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席文杰与公司股东钱夏董、倪建康、陈建华、周颉、曹伟于2017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仍在有效期内,席文杰与其女席靓于2018年9月1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仍在有效期内。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席文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何小林、王建荣、王建新、徐志刚、黄素祥、曹红、钱夏董、倪建康、陈建华、周颉、曹伟、席靓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5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450%,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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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席文杰与钱夏董、倪建康、陈建华、周颉、曹伟、席靓(上述股东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0277%的股份)的一致行动关系仍在有效期内不受影响,席文杰与何小林、王建荣、王建新、徐志刚、黄素祥、曹红(何小林、王建荣、王建新、徐志刚、黄素祥、曹红合计直接持有公司4.2173%的股份)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上述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展开全文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持有公司51.7917%的股份,席文杰、席靓通过剩余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龙杰投资36.167%的股权,龙杰投资其余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且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席文杰、席靓实际控制龙杰投资并通过龙杰投资间接控制公司51.7917%的股份。席文杰直接持有公司3.1815%的股份,席靓直接持有公司3.1815%的股份,席文杰、席靓通过剩余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安排合计直接控制公司8.0277%的股份,因此席文杰与席靓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了公司59.8194%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席文杰与席靓。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席文杰与何小林、王建荣、王建新、徐志刚、黄素祥、曹红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席文杰与席靓。
席文杰和席靓均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股及一致行动安排共同控制公司59.8194%股份的表决权,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席文杰为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从龙杰有限设立至今,席文杰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席文杰提名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席文杰对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实质影响。席靓是席文杰之女。
2、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本次公司股东部分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备查文件
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