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王桦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0人调整为155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00.00万股调整为396.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334.40万股调整为317.50万股,预留部分由65.60万股调整为78.50万股。2021年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5名激励对象授予31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17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在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5人调整为152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390.0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317.50万股调整为311.55万股,预留部分78.50万股不做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311.5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3月8日。
6、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离职激励对象谭正彦、黄羽飞、吕庆鹏、周晨、韩鹏凯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得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10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上述7.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情况
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预留的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