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议案1-5)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中海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展开全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42,819,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51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2,661,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70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158,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0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00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林昌斌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0,942,075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37,125,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05%;反对3,8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186,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750%;反对3,8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林昌斌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0,942,075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37,125,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05%;反对3,8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186,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750%;反对3,8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林昌斌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0,942,075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37,115,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6%;反对3,8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176,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456%;反对3,8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21,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904,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7%;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21,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904,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7%;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6月23日一一2021年12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 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89名拟激励对象(均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上述拟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54.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37元/股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49名激励对象授予1,25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7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37 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表中所称股本总额为公司2021年12月22日的股份数量。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处理。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
注:1、“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2020年净利润基数为可比口径(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期初至合并日实现净利润不计入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3,091,833.67元。
3、“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是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
4、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不包括可转债转股)股票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数量的计算方法:
各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各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各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日通过公司OA系统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月10日。
2、授予数量:1,254.00万股。
3、授予人数:449人。
4、授予价格:5.37元/股;
5、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表中所称股本总额为公司2021年12月22日的股份数量。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0日,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6.48元/股,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包括由此激发的管理团队积极性、经营效率的提高、代理成本的降低,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本次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9名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公司经营管理机制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49名激励对象授予1,25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7元/股。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9名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49名激励对象授予1,25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7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5日以现场送达、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月10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志浩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9名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49名激励对象授予1,25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7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号)。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5日以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月10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包中海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包中海、林昌斌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49名激励对象授予1,25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7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号)。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