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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郎组词和拼音

   日期:2023-07-01     浏览:33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6,2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满足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医院有限”)的业务发展需要,二医院有限拟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申请贷款,用于二医院有限新院区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1月5日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本次担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6,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8.7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二医院有限80%的股权,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尔迈公司”)持有二医院有限20%的股权(业绩承诺补偿条款约定若二医院有限业绩未达承诺业绩,尼尔迈特公司需以该20%股权补偿给公司),该20%股权已质押给公司,用以担保其在相关约定项下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补偿条款的实施。尼尔迈公司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目前生效判决尚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尼尔迈公司未能提供同比例担保。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7.12亿元(含续展及新增),担保方式包括保证、质押及抵押,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详见公司公告2021-044)。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3,800 万元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邱高鹏

5、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中医科、血液透析诊疗技术;骨科、重症医学科、中医科(康复医学专业)、内科(内分泌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科(门诊);血库;健康体检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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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16号

6、公司持有其80%的股权,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

7、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二医院有限的总资产为47,766.93万元,净资产为28,368.55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务收入为9,528.85万元,实现净利润为-471.6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54,715.43元,净资产29,803.1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541.64万元,净利润为1,434.5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担保本金:人民币16,2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出质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2、质押物:公司持有二医院有限80%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19,040万元)。

3、担保金额:公司担保的主债权合同金额为16,200万元。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质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质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质权。

6、《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0,632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8.55%,全部是公司为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下属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逾期的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999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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