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根据有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日通过公司OA系统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4、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