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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 暨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关于含羞草的资料

   日期:2023-06-29     浏览:33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启技术”)于2022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启技术”)于2022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第17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刘若鹏、赵治亚、张洋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第17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而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你公司未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下同)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四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 22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对现金收购海外公司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且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针对2019年年报事项,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存在遗漏。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下同)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对部分募投项目的论证不够充分,且未在相关报告中解释说明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 44号)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合并范围时,对多家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披露为控股子公司,该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你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方领取薪酬的情况,前后披露不一致。

五、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产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示;有关房产租金收入核算不规范;对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票据全部终止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投资性房地产》 (财会[2006] 3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 14号)第三条第二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号)第七条的规定。

展开全文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0] 12号) 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严格履行募集资金审议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三、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四、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刘若鹏、赵治亚、张洋洋:

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光启技术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 170号)。刘若鹏于2017 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赵治亚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 张洋洋于2019 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并于 2019年8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你们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若鹏、赵治亚、张洋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重视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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