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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忽悠式重整 上交所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意见雷佳音简历个人资料

   日期:2023-06-29     浏览:33    评论:0    
核心提示:中新经纬1月5日电 据上交所4日消息,为完善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多元化退出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交所拟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

中新经纬1月5日电 据上交所4日消息,为完善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多元化退出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交所拟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主要通过规范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程序、信息披露内容、网络投票方式及律师事务所意见等,保证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确保重整全流程透明。要求重整计划主要内容披露提前至债权人会议通知环节;将重整计划全文披露提前至债权人会议通过环节;在出资人组会议通知时,单独披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就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范围、内容、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进行说明;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时间提前至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或者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财产变价方案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强化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和公开发行债券的持有人及时获取信息。

二是防范忽悠式重整,明确信息披露的事实依据。明确上市公司在申请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应当披露的内容,并要求自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承诺履行等事项。其中,对于申请重整的披露,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避免不当影响股价。当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或者不受理时,上市公司均应及时披露相关内容。明确管理人监督模式或者管理人管理模式的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是规范出资人组会议的程序,为投资者表决提供便利。《指引》规定,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参照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如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与股东权利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设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如相关事项涉及权益调整,则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出资人通过的标准。后续在上市公司披露表决结果时,还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支持。《指引》要求聘请律师对出资人组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对重整投资人获取股份的定价、股价除权(息)调整等发表意见。中介机构应更深度参与重整过程,强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中新经纬APP)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8875.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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