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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锋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张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张锋峰:
你作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技术或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公司预披露了减持计划,计划在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3,283,792股科信技术股票。2021年7月16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科信技术股票共计90万股,减持均价为每股13.147元,减持总金额为1,183.22万元。
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股东、原董事张锋峰将以此为戒,重新巩固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吸取经验教训,审慎操作。
2、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