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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歌词

   日期:2023-06-27     浏览:33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5月陆续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5月陆续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财政部、银保监会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将对目前我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公募基金运作)(下称“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具体变化如下: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按照修订后的分类方法,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一般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三、对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需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对分类至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需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就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相关事项,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发布其他规范要求的,我司亦会将相关规范纳入执行范围,不再另行公告。因相关会计准则变化导致执行的估值原则及方法等与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相关规范要求为准。

请委托人知悉上述政策变化,并关注上述政策变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和净值生成产生的影响。

东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热线:95328

东莞证券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特此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8195.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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