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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苏步青简介

   日期:2023-06-27     浏览:53    评论:0    
核心提示:今天(31日),针对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

今天(31日),针对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7972.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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