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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两宗违规收警示函 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四海五湖指的是什么生肖

   日期:2023-06-27     浏览:30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近日,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宏股份”,002803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近日,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宏股份”,002803.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香港麦吉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吉客)自2020年9月起成为吉宏股份关联方。2020年度,吉宏股份累计向香港麦吉客关联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2020年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021年度,累计关联采购金额1193.4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对于上述事项,吉宏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为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吉宏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激励计划对象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事实上,吉宏股份于2021年8月分别以支付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名义为部分股权激励计划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421.18万元,吉宏股份披露的前述公告内容不真实。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吉宏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吉宏股份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注册资本37840.93元人民币,以快消品展示包装为主营业务。公司于2016年7月在深交所功上市,股票代码SZ002803。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展开全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香港麦吉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吉客)自2020年9月起成为你司关联方。2020年度,你司累计向香港麦吉客关联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2020年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021年度,累计关联采购金额1193.4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对于上述事项,你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为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你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激励计划对象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事实上,你司于2021年8月分别以支付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名义为部分股权激励计划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421.18万元,你司披露的前述公告内容不真实。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794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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