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2005686K)存在未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临时披露的情形。具体如下:
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和8月1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生产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伏特加及威士忌生产建设项目的公告》,拟投资约5亿元在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建设一个伏特加及威士忌工厂。2020年1月6日,你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追加投资2亿元。该项追加投资金额占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1%。你公司未披露相关进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