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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铁的化合价

   日期:2023-06-26     浏览:51    评论:0    
核心提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57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646,934股的1.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40人,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激励对象不存在《175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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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符合《175号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需经南京市国资委相关程序批准通过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予以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公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南京公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是贯彻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到江苏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重要精神的关键举措。

本激励计划是职工股份增持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和职工对业绩目标的承诺,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合理确定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40人,具体包括: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2、公司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权益时及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175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57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2,646,934股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报南京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和董事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禁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增发的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或60%),视公平市场价格是否高于每股净资产确定。

1、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60个、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前20个、60个、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60个、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2.48元/股。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175号文》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175号文》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和/或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2021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公司2021年业绩预测值(预测值以公司向南京市国资委申报数据为准)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值的孰高值。

2、上述“营业收入”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剔除因出台《市发改委关于优化调整居民阶梯气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后居民燃气销售价下调的影响、剔除滨江LNG储配站运营的影响,并剔除为响应《省安委办转发省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专题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21]19号)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联席会议工作方案》、《南京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而大量更换智能燃气表的影响。(下同)

3、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5、对于在各考核期内,因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业绩影响应当双向调节,相应调增或调减剔除;由控股股东(或国资监管部门)牵头主动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产注入/剥离导致的业绩影响应当双向调节,相应调增或调减剔除。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回购。

(2)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分类标准,南京公用属于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分类下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上述“同行业平均水平”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下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

与公司主业最接近的证监会行业分类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及“房地产行业”,选取从事“燃气”及“房地产”相关业务且与南京公用具有可比性24家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机构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若同行业样本或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时,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7、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与生效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经营业绩成果、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率”指标及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上述指标的选择及设定具有较强合理性、可实现性、挑战性,也符合公司的行业特征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对股东的长期稳定回报。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南京公用股票缩为n股股票)。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2.50元。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22年5月,对限制性股票成本在2022年-2026年的摊销情况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般情形下,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或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经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772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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