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8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41,035,0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1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0,902,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8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373,9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20%。
展开全文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41,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7%。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911,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4%;反对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0,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67%;反对1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4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韩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