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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制度客机飞行速度

   日期:2023-06-25     浏览:50    评论:0    
核心提示:两部门发文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制度 本报记者 刘 琪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决定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两部门发文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制度

本报记者 刘 琪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决定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在现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2007年,为有序发展香港人民币业务,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进行规范。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内金融机构共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1478亿元,对丰富境外人民币市场投资产品,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使用渠道,提升人民币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我国全口径外债管理不断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暂行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发行债券的便利度和灵活性,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废止《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将进一步优化。对于具体操作程序将有何变化,前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不受影响,并且程序将更加简便、优化,在核准额度内可自主选择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境外发债申请时,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计算并报送本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此上限内,人民银行对其本、外币债券余额进行核准。同时,金融机构在赴境外发行债券前,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等相关规定向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时报送发行信息,按照“聚焦主业、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

前述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继续稳妥有序做好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相关管理工作,助力金融机构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证券日报)

编辑:杨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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