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2月27日讯(记者顾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7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负面清单主要有四方面变化:
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比如,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增加了“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新条款。
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同世界分享发展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发展的实际行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研究员杨长湧说。
杨长湧表示,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于2年内完成相关调整工作。相关部门和地方将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