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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回家的欲望大结局

   日期:2023-06-22     浏览:54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1】01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12月25日,你公司发布相关公告称,公司将募投项目“ACC006肺鳞癌化疗联用Ⅱ期临床项目”变更为艾滋病整合酶抑制剂相关项目,并将该募投项目对应研发管线转让给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鑫生物),转让作价10,000万元,转让前已累计投入4,028.63万元。此外,李文全、胡雄林两名核心技术人员自你公司离职。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请你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你公司研发方向主要为抗病毒、抗炎和抗肿瘤;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拟用于6项研发管线,其中4项为抗肿瘤项目。2021年8月,你公司已将3项抗肿瘤相关募投项目变更为艾滋病和抗炎药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以表格形式对比列示公司首发募投项目变更前后差异情况及最新投入进展,说明各项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进度;(2)上市前将多项抗肿瘤管线列入主要研发方向及募投项目的主要原因;(3)上市后战略方向在短期内发生重大调整的背景、原因和合理性;(4)本次调整后,公司是否形成稳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未来十二个月是否有进一步变更现有业务结构的计划。

二、公告披露,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主要是为了优化产品结构,聚焦艾滋病相关领域。截至2021年三季度,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人源蛋白,在艾滋病领域仅有艾邦德1款药物获批上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以表格形式分别列示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全部在研管线的名称、适应症、研发进度和累计投入情况;(2)结合ACC006相关适应症的市场空间、已上市产品销售情况、其他在研产品临床进度,分析该研发管线的竞争力水平和盈利前景,说明剥离该管线的合理性;(3)结合国内艾滋病医保及自费市场的市场空间变化、不同技术路线药品的竞争现状以及艾邦德获批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分析公司在艾滋病领域的竞争优势,说明聚焦艾滋病领域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三、公告披露,“ACC006肺鳞癌化疗联用Ⅱ期临床项目”转让后,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艾滋病整合酶抑制剂研究。该项目由公司与常州大学合作,现处于早期研究阶段,预计研发周期六年。全球目前已有5款艾滋病整合酶抑制剂上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整合酶抑制剂项目的技术来源,与常州大学的具体合作方式和权利义务安排;(2)公司拟研发整合酶抑制剂与现有产品的差异,是否为前述产品的仿制药,产品创新性的具体表现;(3)已上市整合酶抑制剂在中国的医保准入、销售和竞争格局,分析公司研发起步较晚的可行性;(4)逐项列示所有研发类募投项目预计未来各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各项目拟达成临床试验、申报上市和上市获批的预计时点。

四、公告披露,向力鑫生物转让管线评估值10,350万元,作价10,000万元,首付款合计为3,000万元,后续款项支付将根据里程碑成就情况分期支付。公司还与力鑫生物约定,如转让项目最终未获批上市,公司将承担50%的研发支出。力鑫生物2020年净资产为1.25亿元,收入为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该管线价值评估的方法、假设和参数,分析转让对价是否公允,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原因;(2)与力鑫生物约定研发费用共担条款的原因,预计共担费用金额区间及对公司的影响;(3)款项支付条件、研发费用分担等条款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结合力鑫生物的业务状况、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和研发能力,分析其是否能够推进后续研发进程并保障里程碑款项支付。

五、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本次拟辞任核心技术人员的两名员工中,胡雄林曾参与公司艾滋病药物艾邦德的研究并发挥重要作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人员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依据,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薪酬、持股及减持情况;(2)上述人员在艾邦德和其他艾滋病研发管线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专利申报参与情况,其离职对公司艾滋病管线持续研发能力的影响;(3)公司在艾滋病领域研发人员人数、占比及学历情况,较上市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后续维护核心技术人员团队采取的具体措施。

就上述事项,请你公司独立董事逐项发表意见,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逐项发表意见。请你公司及保荐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 披露对上述问题的回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积极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予以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574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回家的欲望大结局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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