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8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平台公示
反馈方式:通过设立反馈联系电话的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