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4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决定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组织编制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提出,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
《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截图
方案明确,通过3-5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重点任务方面,方案提出以下几点:
1.编制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权责分工,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见实效。
2.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3.有序发展碳金融。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交易活力。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碳金融体系创新发展。
4.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指导试点地方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励试点地方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
5.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鼓励试点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地方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试点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鼓励试点地方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机制。鼓励试点地方对所在区域内的企业气候友好型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
6.强化政策协同。指导试点地方有效识别阻碍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市场障碍,推动形成地方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间的系统性响应。出台地方性配套激励措施,引导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精准配置气候投融资标的。
7.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试点地方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的信息对接平台,引导和支持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入库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试点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试点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试点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支持试点地方承办或主办气候投融资国际会议。(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