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 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经与托管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自2021年12月28日起,对旗下“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码:970049)持有的交易所债券(除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外)的估值方法由中债估值调整为中证估值。
目前“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仓中不含有相关交易所债券,本次估值方法调整不会对产品净值产生影响。公司将本着勤勉尽职原则,持续维护资产净值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
东海证券海睿锐意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4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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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集合计划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进入首个封闭期,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对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对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集合计划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展开全文首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25日期间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本集合计划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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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六、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0份时,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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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按365天计算。原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首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25日期间的工作日。单笔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为3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https://www.longone.com.cn/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和东海通APP。投资者可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东海通APP,在与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公告/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1年12月27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于12月28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东海证券海睿锐意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东海证券海睿锐意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东海证券海睿锐意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31,
公司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