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税务机关利用金税三期,在对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监测方面越来越警惕,企业如存在问题,被查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那么企业对于支付个人的大笔金额,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劳动报酬与特殊劳动报酬应该如何预扣预缴呢?
哪些情况不需要扣缴?
别急,咱们今天将围绕相关政策讲解对外部个人的大额交易处理方法,包含劳动报酬的预扣预缴等。同时附赠虚的解决办法。
赶紧往下看!
对外部个人的大额怎么处理好?
对于个人支付而言,主要可从企业所得税、个税两个方面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税函〔2019〕116号
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所得税事后管理,定期汇总统计纳税人数据,并与相关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数据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作为风险事项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一、哪些支付要扣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展开全文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项所得,只有经营所得不需要扣缴个税。若企业收到个人从事经营所得具的,就没有扣缴义务。
二、支付劳务报酬如何扣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正式实施之后,全国多省税务局发布了,自然人申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的,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3、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依据文件规定,企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负有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具体扣缴方法如下:
(一)一般劳务报酬预缴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费用
2、预扣预缴税率表
(二)特殊劳务报酬预缴
特殊是特指: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依据:
特别之处:
1、收入可以减去收入额25%的展业成本
2、预缴时采用类似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但不能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三)劳务报酬汇算清缴
在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之一,按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对于经常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三、无需扣的情况
1、完税凭证
2、有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单位为纳税人货物运输业时,统一按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单位为转让住房个人销售不动产时,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租房产综合税率
注意下列2种情况需要扣个税:
2、备注栏无提示,但不属于无需扣的二种情况
虚成本票被税局发现后
还有解决方案吗?
【举个例子】
企业实际有成本费用发生,通过第三方虚普票列支。
票方被当地税局机关查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收到联查函,判定企业虚,要求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补交企业所得税100多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换、其他外部凭证。上海代开发票需要请加杨经理(薇信:x1v1r1)验证后付款,顺丰包邮到你家,中鸿财税公司为你解决报销,做账的烦恼。补、换后的、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换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果是虚的,自然所得税扣除也就失去了基础,尽管业务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必须要求上游企业换,方可税前扣除。这当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情况,但在税法中也给企业了一个例外的机会:
可以不提供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换、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换、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实际上,只有扣除凭证是不够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不合规不能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
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票方非法取得、虚、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下简称“不合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