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
3、公示途径:公司公示栏;
4、反馈方式:通过邮件、书面、电话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