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众泰
股票代码:000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水家湾街84号E栋501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水家湾街84号E栋5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西湖大路与威乐路交汇处A2区4号楼2501室
通讯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西湖大路与威乐路交汇处A2区4号楼25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4: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龙城社区南商路80号龙城花园大厦龙华阁二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龙城社区南商路80号龙城花园大厦龙华阁二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5: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大厦27E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大厦27E
信息披露义务人6:叶长青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7:金贞淑
住所: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国盛东润枫景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国盛东润枫景
展开全文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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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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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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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富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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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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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力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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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叶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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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贞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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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架构如下:
(一)江苏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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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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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富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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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吉林深商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万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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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深圳市前海深商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五)力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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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深圳市全域运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江苏深商与国民数字为有限公司,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及力驰投资均为有限合伙企业,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适用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一)叶长青近五年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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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贞淑近五年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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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以及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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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众富同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吉林深商,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的全资子公司;万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商创投,深商创投与江苏深商均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国民数字为国民运力的全资子公司,深商控股为国民运力的参股子公司,同时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力驰投资的控股股东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全域运力,全域运力与国民数字均为国民运力的全资子公司;叶长青在深商控股任职总裁助理岗,属深商控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叶长青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关系;金贞淑是吉林深商的总经理助理,属高级管理人员,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的全资子公司,金贞淑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12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2、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5日,为提升江苏深商关于*ST众泰表决事宜的效率,保障*ST众泰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促进*ST众泰持续、稳定发展,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与江苏深商已就江苏深商关于*ST众泰表决事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自2021年12月5日起,在36个月内,协议各方均同意在下列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间,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以江苏深商表决意见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1、深商控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商控股持有江苏深商100.00%股权,为江苏深商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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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商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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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民运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民运力持有国民数字100.00%股权,为国民数字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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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运力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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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林深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深商持有众富同人20.00%合伙份额,为众富同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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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深商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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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商创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商创投持有万驰投资43.48%合伙份额,且为万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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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商创投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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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域运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全域运力持有力驰投资52.63%合伙份额,且为力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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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运力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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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长青、金贞淑均为自然人,不适用控股股东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1、江苏深商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江苏深商和深商控股的股权结构、江苏深商出具的《无实际控制人说明》以及深商控股4位大股东出具的说明,江苏深商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江苏深商出具的《无实际控制人说明》,“由于深商控股的股权较为分散,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且各股东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共同控股的情形,因此深商控股无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层面也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构成对其的绝对控制。”
深商控股股东国民运力、海王集团等公司已出具书面说明,表示国民运力、海王集团、西部城建、宝德投资之间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以及与其它股东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构成一致行动情形;不存在与深商控股相关的委托持股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安排,亦不存在通过协议约定等安排扩大任意一方或多方股东所能够支配的深商控股表决权数量的情形;各股东对深商控股的投资均系独立投资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国民运力持有深商控股25.34%股权,海王集团持有深商控股9.78%股权,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深商控股9.78%股权,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深商控股9.78%股权,深商控股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深商控股持有江苏深商100.00%股权,因此,江苏深商作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2、国民数字的实际控制人
黄继宏先生直接持有国民运力99.46%股权,国民运力直接持有国民数字100.00%股权,黄继宏先生可对国民数字形成间接控制,黄继宏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民数字的实际控制人。
3、众富同人的实际控制人
众富同人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吉林深商,吉林深商对外代表众富同人并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众富同人已出具《说明》称吉林深商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鉴于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全资子公司,且江苏深商无实际控制人,故吉林深商无实际控制人,众富同人亦无实际控制人。
4、万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万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第一大股东均为深商创投,深商创投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深商创投为深商控股全资子公司,鉴于深商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故深商创投无实际控制人,万驰投资亦无实际控制人。
5、力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力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第一大股东均为全域运力,全域运力为国民运力全资子公司,黄继宏先生直接持有国民运力99.46%股份,黄继宏先生可对全域运力和力驰投资形成间接控制,黄继宏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力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叶长青、金贞淑均为自然人,不适用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1、江苏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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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民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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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众富同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众富同人不存在控制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情况。
4、万驰投资
(下转B7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