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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一朵花儿开就有一朵花儿败什么歌

   日期:2023-06-19     浏览:27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下发的《关于对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下发的《关于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2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关注函提及的相关问题,本公司经自查后回复如下:

2021年12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关于终止焦作万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公司主承销商东兴证券称因公司一位董事未能签署《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而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性文件的报送工作,决定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问题1:《公告》显示,2020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2020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调整。请说明公司该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的原因,与前期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是否存在矛盾,该名董事未签署《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义务。

回复:

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经2020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6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及2020年6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6月24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案,截至2021年6月24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发行对象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泰安成”)于2021年11月17日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在有效期内足额缴纳认购款。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进程,本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9日向全体董事发送邮件,要求公司董事11月22日前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工作。

2021年11月22日,本公司收到其中一名董事寄送的无法签署《上市公告书》的书面函件并要求本公司对洪灾对公司业务运营影响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本公司于收到相关书面函件后立即对所涉问题开展认真研究与核实,就其提及的事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程序审议/实施并披露,均未构成上述董事无法签署《上市公告书》的合理理由。2021年11月24日,本公司书面回复了上述函件并再次向上述董事进行了沟通与解释,同时发送了提示该名董事须履行勤勉尽责签署义务的书面邮件。截至2021年12月1日,该名董事仍未就《上市公告书》进行签字和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25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展开全文

基于上述,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均按照前期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执行,全体董事签署《上市公告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求,该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与其已作出的董事会表决情况不一致,尚需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履行了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

问题2:请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说明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依据及合规性。

回复:

东兴证券经认真研究,将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报送工作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分析说明如下:

一、一名董事拒绝签字不满足发行申报文件的完整性要求,无法按相关规定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和披露上市公告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又根据25号文第十八条“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的公开声明;”和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具体规定,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实施细则》、25号文中的规定。保荐机构在适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具体规定时,既要符合实质要件的要求,又要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经过与上市公司的多次沟通,发行文件无法获得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的签字确认,且无法获知未签署董事的具体签署时点,使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必备文件一一发行情况报告书无法在限定时间内满足上述法规要求,东兴证券亦无法按相关规定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办理股份登记及披露上市公告文件。

二、一名董事拒绝对发行结果予以确认,陈述的理由中涉及洪灾对上市公司业务运营影响等相关问题,东兴证券无法在短期完成核查,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和披露上市公告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证券法》赋予董事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异议权,但《实施细则》和25号文依据《证券法》对全体董事对发行文件的声明和承诺事项又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东兴证券获知董事拒绝签署的理由后对此高度重视,但该董事提出的问题涉及面较广,需要与股东、上市公司等多个层面配合调查,此外,东兴证券又从上市公司处获知,2021年11月24日发行人同董事沟通其提出的问题未获得该董事认可;另又因《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验资完成后提交备案材料的时限要求,东兴证券难以在《实施细则》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对上述董事提出问题的全面核查工作,无法按相关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及披露上市公告文件。

综上所述,因《上市公告书》中上市公司董事拒绝签字,导致东兴证券无法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25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合规地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和披露上市公告文件,从而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据充分、合法合规。

问题3:请说明除前述因一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导致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性文件的报送工作外,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的事由,如有,请详细说明。

回复:

202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了东兴证券单方面致函,要求终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来函内容,东兴证券称因一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导致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性文件的报送工作。经核查,本公司除前述原因外,不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的事由。

问题4:请你公司核查是否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供相关分析论证说明。

回复:

2021年11月22日,本公司收到其中一名董事寄送的无法签署《上市公告书》的书面函件,2021年11月24日,本公司书面回复了上述函件并再次向上述董事进行了沟通与解释后,该名董事仍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相关文件,公司与承办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真讨论研究分析,通商律师认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一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相关文件的情形,按照《证券法》第82条规定之程序要求,应不构成未满足本次发行实质法定条件之情形。

2021年12月2日,本公司邮件收到了主承销商东兴证券加盖公章的《关于终止焦作万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告知公司计划终止本次发行。公司立刻与主承销商进行了沟通与协商,并于2021年12月3日下午15:00收市后及时上传《公告》,公告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391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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