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修订内容显示,本次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为顺利推进规范工作,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了过渡期安排。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修订说明称,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定不移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切实维护沪深港通和两地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