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1”)和《关于对朱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黑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不晚于2021年3月23日知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公司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及办公用品公开拍卖,拍卖成交金额为91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3%的事项,迟至2021年11月23日才在《关于2021年三季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21-127)披露该交易情况。
一、警示函1内容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2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二、警示函2内容
朱要文:
金洲慈航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2条的规定。
你作为金洲慈航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