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1、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加强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展开全文(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公司未来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基本原则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3)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①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针对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接受与否作出说明和解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公司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②利润分配政策
A.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B.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C.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D.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F.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G.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H.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规划内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通过物产中大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交通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通过物产中大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河北港口投资、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A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公司全体监事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公司赵守江、朱晓明等30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A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1、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在持有物产环能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物产环能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物产环能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物产环能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物产环能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物产环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减持物产环能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公司股东河北港口投资、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1、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在持有物产环能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物产环能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物产环能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物产环能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物产环能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物产环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减持物产环能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票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物产环能股份上市后三年内,如该等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承诺函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议案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4)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
(5)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
①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5%。
(7)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6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6、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公司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本单位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单位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并将无条件遵守其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方案、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适用)。”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地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一、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本单位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本单位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向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返还全部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首次发行上市的新股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回购数量。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单位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购回价格为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票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回购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在公司召开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八)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之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下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