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上午9:15,投票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 华 副董事长、总经理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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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魏成文先生、柴志勇先生、张晓东先生、李建民先生、独立董事李端生先生、毛新平先生、刘新权先生、汪建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06,454,334股回避了表决;
展开全文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1,181,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反对191,864,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4%;弃权664,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1,085,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0%;反对191,864,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弃权664,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2.《关于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06,454,334股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1,294,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3%;反对191,751,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2%;弃权664,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1,198,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3%;反对191,751,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2%;弃权664,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梁慧茹
3.结论性意见: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