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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国之大事 在祀与戎

   日期:2023-06-13     浏览:37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食品城大道18号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爽先生。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6,421,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829,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91,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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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389,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798,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91,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群、刘维、刘爽回避表决(其中刘群、刘维未出席会议且未参与投票),刘爽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5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4,532,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5381%;反对1,863,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553%;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8,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5211%;反对1,863,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721%;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68%。

该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29,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1323%;反对1,14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708%;弃权1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97,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1170%;反对1,144,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843%;弃权1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987%。

该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聂东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092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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