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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生效公告圣代无隐者

   日期:2023-06-12     浏览:53    评论:0    
核心提示: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金稳定收益1期”) 管理人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金稳定收益1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向社会公众发行,2012年1

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金稳定收益1期”) 管理人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金稳定收益1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向社会公众发行,2012年12月20日结束募集并于2012年12月24日成立,于2013年1月23日取得《关于核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65号)获设立批复。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创金稳定收益1期进行了公募化改造,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22日签发《关于准予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580号),准予创金稳定收益1期进行合同变更。

2021年12月1日,管理人于官网发布《关于“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运作方式、申购赎回、投资运作、估值核算、费率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修订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2021年12月9日起生效。自2021年12月9日起,“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创金稳定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创金稳定收益1期合同当事人将按照《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为保护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从2021年12月9日(含)起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赎业务。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赎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

管理人网站: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管理人客服电话:95358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9日

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展开全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12月08日

送出日期:2021年12月0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注:(1)投资人多次申购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一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故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注:本集合计划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券投资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本集合计划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标的证券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场内期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面临平仓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对于衍生品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或风险监控制度不完善时也会发生信用风险。

(3)杠杆风险

金融衍生品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本计划财产本金的损失。

4、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一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故投资者面临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二、本集合计划还面临债券市场风险、集合计划共有的风险、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计划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具体风险内容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变更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

本集合计划的争议解决处理方式为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详见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具体约定。

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集合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集合计划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官方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客服电话:95358]

1、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12月0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相应集合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1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满一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或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占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金额和/或比例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以多次申购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本集合计划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整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金额和/或比例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一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故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份额持有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7、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8、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销售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的集合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集合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集合定投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笔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集合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集合的登记机构按照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www.firstcapital.com.cn/)或拨打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358)。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咨询方式: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358,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09日

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合同

提示性公告

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1年12月9日在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www.firstcapit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358)咨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9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促进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自2021年12月10日(含)起,投资者凡通过本公司渠道办理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970106)份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费率将享有优惠。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本公司办理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970106)份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的投资者。

二、适用时间

起始时间:2021年12月10日(含)

三、适用产品及优惠费率

1.适用产品: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970106)

2.优惠费率:

自2021年12月10日(含)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渠道办理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970106)份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将享有费率优惠。具体费率优惠情况请咨询上述销售渠道,根据渠道安排,渠道费率优惠结果以渠道数据为准。

3.投资者欲了解上述产品的原费率情况,请详细阅读《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公告。

四、了解途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有关产品详情: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咨询电话:95358

公司网站: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五、重要提示

(1)有关本次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各销售渠道的相关公告;

(2)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集合计划前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听取销售机构的适当性意见,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0393.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第一创业创和一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生效公告圣代无隐者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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