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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自然是违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一定的处罚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处罚过头了,那么违法的就是用人单位了。本案例提醒职场中人,劳动法对旷工的处罚有相应规定,不是企业自己制定标准就能说了算的
案例回放:
2017年2月,陆某进入某厂成为该厂职工,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陆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单位请假7天。但因为事情棘手,陆某没能在假期内解决。他擅自决定延长假期,办完事后才回厂上班。此时,距他离开已经有18天。
厂办公室认为,陆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厂规定———“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并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罚款”,办公室认为应予陆某除名并处罚款;报厂长同意后,正式作出决定。陆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他认为自己延长假期事出有因,不该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
1、撤销该厂作出的除名决定;
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
3、陆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厂方应补发陆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为什么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反而是违法行为?而旷工的员工反而申诉成功?问题就出在工厂自己制定的有关对旷工职工的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但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如果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该厂制定的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违法,由此导致陆某在仲裁处理期间,由于丧失劳动岗位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应由厂方承担。但该厂关于对旷工职工处以本人标准工资15%的罚款的规定,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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