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明:完善信托法律制度 全面发挥信托的财富治理功能
良好的财富治理离不开信托制度
人类活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层面,就是进行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并通过更有效的制度设计使财富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人类文明得以持续发展的内在原因之一。得益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功步入中高收入社会,创造和积累了巨量的私人财富,财富治理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如何在风险管理、投资理财、代际分配和传承、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等一系列环节对私人财富进行良好的治理,以更好地发挥财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当下已不仅仅是财富拥有者的私人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国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性问题。而传统的财产转移制度(买卖、赠与和继承)和财产管理制度(代理、行纪、有限合伙和投资公司)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对于良好的财富治理的需求,相比之下,信托制度则能发挥更大的治理作用,在许多方面甚至是无法替代的作用。
信托作为一项财产制度,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而是一项创新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现代信托的基本法律结构是:委托人为了特定的目的(称为“信托目的”)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对该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信托目的的要求,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持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简单地说,信托就是借助受托人的设计,以实现委托人在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方面的特殊需要,它以信托财产的转移(委托人将设立信托的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为出发点,以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以所有权人身份加以运用和处分)为中心点,以信托目的的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信托利益)为归宿点。信托凭借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性、信托目的的灵活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等制度创新,从而使其具备了传统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所不具有的灵活、有效、安全等更为优良的财富治理功能。
现代信托独特的财富治理机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财富传承功能。未来20年将是中国私人财富代际传承的关键窗口期。财富传承表面上看是财富拥有者的私人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传承得好,财富平稳延续、家庭和谐安宁、企业顺利交接班、财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继续发挥;传承得不好,家庭纷争不止、企业经营震荡、财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贬损;而要和谐、有序、平稳地传承,在制度安排上则离不开信托。因为只有将需要传承的财富置入信托,通过受托人持有家庭财产,才能够在法律上构建财富代际传承所需要的家庭共同所有权形式。换言之,离开信托,财富难以平稳传承。
保障促进功能。为特定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和事业保障一直是信托的传统功能。在英美国家,委托人广泛利用信托来照顾诸如境遇不好而贫穷的家属、未成年的家属、失能的家属、具有浪费习性的家属等需要特别保障的家庭成员,并利用信托来为后代的教育、事业的发展等提供成长资金。此外,现代信托的一个重要发展动向,就是信托的社会化,即信托已经摆脱传统意义上仅为富人提供服务的狭隘范畴,也成为造福社会大众的一种工具。信托的这种功能集中表现为各式各样的“员工利益信托”。员工利益信托的形式繁多,最普遍的是“养老金信托(Pension Trust)”,它是许多国家实施养老金计划的重要形式。由于引进了信托设计,雇员养老金得到了有效管理,雇员的养老金实际上将不断增长,从而不仅有助于提高雇员工作的主动性,而且有助于社会安全和稳定。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也普遍采取了“企业年金信托”的形式。
风险管理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有效发挥“破产隔离”作用,因而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在国际上,信托在资产证券化项目、各种交易保证金及各种预收款的管理、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等)建设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的基础风险隔离功能,从而有效防范了相关交易主体的财务风险和破产风险,确保了交易的安全。
公司治理功能。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有两个:一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体系包括股权激励。现代信托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也被普遍应用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在美国,首先创设了“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用以稳定公司管理、协助公司重整、防止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控制本公司,以及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信托的形式很多,在美国,运用较多的有“利润分享信托(Profit-sharing Trust)和股份分红信托(Stock Bonus Trust)”,前者指公司将其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纯收益交付信托,约定在将来一定时期将信托利益分配给所有或部分员工,以使他们能分享企业的利润;后者指由公司出资设立信托,向对企业发展有卓越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并使他们有机会购买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在我国,信托也被普遍应用于管理层持股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益慈善功能。信托设计一直在社会公益促进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中世纪,英国人就习惯于利用信托设计就自己的土地为教会设定利益,以推进宗教事业的发展。今天,社会公益领域覆盖面更广,公益(慈善)信托的利用也更频繁。在英美,举凡宗教、慈善、学术、教育、医学、科研等公益事业,无不得益于公益(慈善)信托的实施。我国《信托法》和《慈善法》也确立了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在开展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方面也进行了不少尝试。信托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已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廉政促进功能。为防止政府决策阶层的私人事务与其政府职务产生利益冲突以至于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现代法律对此有多种监控设计。在美国,信托概念也被引入了这种监控设计之中,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托设计——“盲目信托(Blind Trust) ”。拥有一定职务以上的政府官员在诸多的监控设计中,可以选择盲目信托,即将其私人财产交由独立于其影响之外的受托人管理处分,委托人被禁止告知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详情,也不得保留对信托的干预权,因而对信托的实施情况一无所知,此即“盲目”二字的由来。盲目信托的功能在于,透过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盲目”以降低政府决策官员“因私害公”或“假公济私”的机会,从而保证决策的客观与公正。
理财及投融资功能。科技的突飞猛进和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财富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由过去以不动产和动产为核心的财富形态,逐步发展为今天以金融资产为核心的财富形态。相应地,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过去以保管、出租、出售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步发展为今天以各种融资和投资为主要管理方式。其结果是,一方面受托人尤其是信托机构通过自己的专业管理活动促进了受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信托机构通过金融化的方式管理着巨额的信托资产,使现代信托具有了强大的金融功能,在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的投融资作用。
健全信托实施的配套制度
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设其实是一个体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信托制度实际上是在我国原有“名实合一”的财产权制度之外,另行建立了一项“名实分离”的财产权制度。在引入信托制度之前,我国仅存在以民法所确立的绝对所有权概念为基础的单一财产权制度,其典型特点就是“名实合一”,即财产的权利与实际利益均由财产权人享有,与此相适应,我国原有的财产法律体系包括财务制度、税收制度、过户登记制度等均是以上述绝对所有权概念为基础而建立的。但是,在引入信托制度之后,我国又以《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财产概念为基础,建立了一项崭新的财产权制度,其典型特点就是“名实分离”,即财产的权利名义与实际利益发生了分离,财产的权利名义由受托人享有,而实际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显然,我国原有建立在“名实合一”基础上的财产法律体系已无法简单地适用于信托财产关系,而必须加以体系化的重构,以适应信托这一新型财产权制度实施的需要,否则,不仅会严重影响信托优良的财富治理功能的发挥,也会与我国引进信托制度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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