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信托业的产生
英国封建时代的尤斯(Use)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该制度起初用于逃避将土地捐给教会的禁令,其后在土地继承上得到广泛运用,使作为继承人的未成年人得以维生,逃避向封建领主缴纳高额的土地继承税。该制度的实质是财产形式上所有权的转移,从而逃避对所有权的法制限制,并还能满足原财产所有人对于财产的使用。亨利八世为了废除这一有损自身利益的制度,于1535年颁布了新的《尤斯条例》。
在英国,很多情况下信托也被称为“财产转让协议”(settlement),并且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异,英国的苏格兰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情况有很大差别,立法也是相对独立的。例如,苏格兰将信托一般不表述为“settlement”,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 不像其他地区被称为“settlor”,而是被称为“信托人”( trus协仇1896年的《司法受 托人法》使得英格兰有了一种新的半官方性质的受托人制度,而在当时的苏格兰这 种制度已经存在150多年了。因此 ,本节主要以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情况为准。
(二)英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英国人从封建时代起便信奉宗教,受到“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天堂”的封建宗教教义的影响,教徒都愿意把遗产(主要是土地)捐献给教会,然而这妨碍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受到了《没收条例》的限制,于是,教徒就运用信托方式,设法绕过《没收条例》的制约,达到了把土地的收益转交给教会的目的。这种个人受托执行遗嘱、管理土地,且不收取报酬的民事信托业务形成了英国传统的信托业务。直到现在,民事信托业务在英国的信托业务中都占有较大比重。这是由于英国人长期受基督教的荣誉感和传统的良心观念的熏陶,比较注重个人的信用。在英国能够担当受托人被视为一种莫大的社会荣誉,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牧师、律师或值得他人信赖的人才能担任受托人。但由于个人信用问题,信托业的发展受到影响。189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人条例》,从法律上规范了信托当事人之间的行为。1896年,《官选受托人条例》出台,作出新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要求,或在信托当事人未指定受托人及指定的受托人不当时,由法院指定受托人。在这一阶段,信托 业务的典型特点是受托人为个人。
个人受托的信托业务的弊端在于个人生命有限,这推动了英国的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发展。1886年,最早的法人受托组织“公共信托公司”在苏格 兰的爱丁堡市成立,由此,英国真正意义上确立了信托制度。此后,各种法人受托组织相继成立。1908年英国成立的“官营受托局,实行以法人身份依 靠国家经费受理信托业务,标志着英国的信托业开始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从民事信托转向商事信托。这种由政府出面开办的信托机构虽然也收取 一定的费用,但这种信托机构不单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而且它们的受托业务范围狭窄。1925年,《法人受托者》条例的颁布,才真正开始了由法人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得益于英国工业革命后生产的突飞猛进,伦敦出现了私营信托公司。
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市场的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主线。
(三)英国信托业的现状
虽然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但现在的信托业务不如美、日等国发达。目前,英国信托市场以个人受托承接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业务则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很小。不仅如此,在银行的信托业务中,又有90%以上集中于四大商业银行。从经营业务来看,英国信托市场仍偏重于传统性业务——个人受托(或称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个人信托主要以承办遗嘱信托为主,个人信托的业务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等等。公益信托与私人信托相对应,主要是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由指定的受托人使用受托资金或财产兴办学校、医院等有利于社会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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