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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家族信托真是“保险箱”?看看这些富翁就知道了

   日期:2020-03-02     浏览:16    
 海外家族信托真是“保险箱”?看看这些富翁就知道了

  2018年年底,仅融创孙宏斌、龙湖吴亚军、达利许世辉、周黑鸭唐建芳就向海外家族信托投出了橄榄枝,4人将价值约1166亿元的企业股份交了出去,其慷慨阔绰令人咋舌。

  从“狡兔三窟”的传统心理来说,将财富放在海外,也多了一层安全保障,然而海外(离岸)家族信托并不是万能保险箱,更不是避税、逃税的白手套。海外家族信托真有这么神奇吗?

  普加乔夫虚假信托案是近年来国际上影响力较大且十分典型的案件,其判决解决更有助于规范家族信托的设立及运作,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普加乔夫似的“算计”

  2017年10月11日,俄罗斯银行大亨谢尔盖·普加乔夫栽了。当天,英格兰和威尔斯高等法院裁定,普加乔夫的5个新西兰资产保护信托“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信托资产提出索赔。

  普加乔夫曾是俄罗斯顶级富豪,克里姆林宫的“大管家”,巅峰期其个人资产达150亿美元。

  2008年,普加乔夫创立的私有银行Mezhprom受金融危机所累,2010年破产,国际知名清算组织DIA担任破产清算人。随后Mezhprom银行和DIA,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普加乔夫提出索赔,并向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提出冻结其全球财产。冻结财富过程中,普加乔夫在新西兰设立的5个家族信托也随之露出水面。

  为转移财产,2011年至2013年,Mezhprom银行清算期间,普加乔夫设立了这5个全权家族信托,信托资产约9500万美金。在设立信托时,普加乔夫将自己设立为信托的第一保护人,根据约定,保护人有权决定信托资金收益和本金的分配,决定信托资金的投资、自由增删受益人、变更信托契约、给予或撤销契约文件赋予的受托人的权利等;有权任命新的受托人、增加新的受托人、以及受托人应就信托资产的具体投资上应获得保护人之提前书面同意等。

  2015年7月24日,普加乔夫行使了保护人权利,将5个信托原受托人改由其严密控制的4个新成立的信托公司。

  经过审理,伦敦高等法院作了判决,认为信托本身并非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普加乔夫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债权人可以向其追偿信托财产。

  法院认为,普加乔夫设立信托契约时,赋予自己保护人角色并保留了广泛的权利,其可借用保护人身份为自己的私利行使权利,该信托实际是“让普加乔夫控制的信托资产”,并没有“剥夺普加乔夫的实际所有权”;另一方面,保护人的权利属于受托人,普加乔夫并没有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普加乔夫设立5个信托的意图却是让其“保留最终的控制权”,因此信托契约是虚假的。而且,普加乔夫在债务追讨期内设立信托,明显属于“欺诈性转移”财产,是不合法的。

  在普加乔夫案发生的前3年,香港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例。

  PLTO(简称P)与妻子KLK(简称K)于1968年在英国登记结婚,育有三名子女(其中2人于1995年、2000年先后过世)。P自1977年开始创业,经过10多年发展,成立了AL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AL集团”,为哺所有生意的控股公司),并担任集团主席。

  1995年7月,P将AL集团84.63%的股权及另外一家公司REY Limited的股权(该公司持有P先生与妻子儿女共同居住的房屋)放在一起,设立了名为“TOPF Trust”(简称“信托”)的离岸家族信托(受托人为西班牙一家信托公司)。

  2009年2月P提出离婚申请,2010年9月法院颁发了“永久离婚令”。随后K申请上诉,要求对半分割信托财产。而P方认为,该家族信托中包含了女儿的权益,夫妻双方仅拥有2/3的信托价值,K只能分割其中一半的财产。

  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在信托契约中,P为信托委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之一。作为保护人,他拥有更换受托人、处置与分配信托资产或收益分的权利。

  此外,法院还发现信托受托人并未参与到AL集团任何经营管理中,甚至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P不仅是AL集团的实际经营者,实质上已经成为AL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该信托的收入完全来源于AL集团所派发的股息,而且股息派发的时间及多少完全由P控制的公司董事会则决定。

  因此香港终审法院最终否决了“该信托的价值中只有2/3权益是双方的婚姻资产”的观点,认为整个信托完全系P个人可支配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依法分配,最终P向前妻K女士支付约7.6亿美元的费用。

  威力来源于合法与正义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海外(离岸)家族信托并非是随意可以操弄的避债工具或私人“小金库”。实际上海外(离岸)家族信托的成立依然要以合法、合规、合情为前提。

  普加乔夫似的借信托工具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被世界各国广泛认为属于“欺诈债权人信托”,这样的信托几乎在任何国家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 普加乔夫及香港P先生的家族信托之所以被“击穿”(不合规而视为无效),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人在信托契约中为自己预留了过多的权利,受托人几乎被完全架空,导致整个信托契约失去了意义。

  实际上,自将财富委托给受托人那一刻开始,委托人就应该有失去财富控制权的自觉意识,因为只有让受托人对财富拥有独立的管理、运作的权力,信托财产才能独立于受托人、受益人而存在,也只有这样,财产隔离才具有意义。既不想失去财产的控制权,又想让信托财产安全隔离,这样的信托在是个世界还不存在。

  家族财富传承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传承,都必须考虑合法公平、正义良俗,否则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很多富豪不想失去财富控制权,很大程度上源于担心对财富“失控后”所托非人,特别是在自己身故后,受托人不能达到自己的委托意愿。而且,在实际的案例中,的确发生过受托人因管理运作不当或渎职,甚至恶意侵占,导致委托人财富巨大损失的案例。在这一点上,可通过设立自己以外的其他亲密者作为“保护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但“保护人”的权利不能太大,如果大到完全架空受托人,同样会使整个信托失去意义,而最终失去法律的保护。

  在某些机构的宣传里,海外(离岸)家族信托犹如逃税、避税的利器,实际上随着全球CRS(银行涉税信息统一申报标准)的实行,很多设立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公司(包括家族信托)都被纳入到各国税收信息的交流环节之中。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CRS协议之中,其中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BVI)、巴拿马、泽西岛等“避税天堂”。2019年1月1日,开曼群岛和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正式实施《经济实质法令》,法令规定:只要在当地成立和注册的公司,除了投资基金以外,都需要在开曼有实质性的经营业务,比如定期召开董事会,在开曼从事核心创收活动,要有与公司形成的收入相符合的营运支出、员工人数,必须当地税务局提交基本税务报表,以证明公司存在实质性经营。否则将面临罚款、注销甚至牢狱之灾的风险。

  此举迅速打开了“避税天堂”的神秘阙口,富豪们藏在“避税天堂”的财富自此不再云遮雾罩。如继续掩藏,富豪们将面临“避税天堂”当局的罚款,并将受到其住在国税务机关的追讨和罚款。

  总之,家族信托特别是海外(离岸)家族信托并非是万能的财富保险箱,其保险性依然来自于社会所公认的合法、公平与正义。任何来自于非法渠道,用于非法目的家族财富,任何违背公义良俗、正常逻辑的财富信托,最终都将失去其保护的外壳。

 
中国家族办公室https://www.familyofficeschina.com/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hangqing/show-219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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