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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陈某于2017年2月22日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工作岗位为投资银行(北京)分部高几经理。2017年9月28日,陈某向证券公司递交《辞职信》,其中载明:“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请予同意并出具《工作鉴定》。本人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辞职日期次日起解除。”2017年10月9日,经证券公司同意,陈某离职,但证券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和《工作鉴定》。
2018年3月29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的经济损失。陈某提供了上海某银行出具的录用通知及不予录用通知,落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19日年及2017年10月20日,且提供了上海某银行于2018年3月26日出具的终止声明,以证明因证券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导致陈某产生经济损失。仲裁过程中,证券公司抗辩称陈某离职后其已向陈某邮寄离职证明,但证券公司仅提供了快递单并未提供陈某的签收凭证,经仲裁委向快递公司核实并未查询到该快递的投递记录。另外,仲裁委向上海某银行调查核实,确认因陈某未能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未能录用陈某的事实。故2018年5月,仲裁委裁决证券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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