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女)于2016年到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晒板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木材加工厂没有为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016年11月30日,付某驾驶木材加工厂的电动三轮车拖板材到马路对面晾晒,在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付某死亡。
同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认定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7年1月12日,付某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赔偿付某因交通事故致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49241.2元,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判决:司机赔偿付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3283.37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后司机支付了上述赔偿款。
与加工厂的纠纷
付某的儿子于2018年6月14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木材加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费30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付某系木材加工厂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后死亡,该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工伤,木材加工厂应当向丁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
木材加工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木材加工厂支付丁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入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故在本案中,即使付某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也不能免除木材加工厂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故木材加工厂的诉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付某儿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仅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院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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