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的黄先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为尽快拿到拖欠工资,其与公司达成了私了协议。2017年12月,黄先生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只要结清拖欠的工资,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若日后反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后公司支付黄先生工资1.3万余元。
2018年,黄先生向公司主张伤残补助金等权利未果。随后,又申请工伤认定。经相关部门认定黄先生构成工伤,构成十级伤残。
2020年4月,黄先生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随后,黄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
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后,又要求工伤赔偿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这需要区分情况。
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则可以主张相应权利。
另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同时,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构成伤残等级的,视伤残程度等具体情形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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