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于2009年6月入职某机械加工公司担任操作员一职。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入职到2018年11月,该公司迟迟不与潘某缴纳社保。2018年11月,潘某申请解除与该机械加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2019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该机 械公司向潘继强支付经 济补偿金38957.04元。认定事实:2009年6月8 日,潘某与机械加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潘某 因该机械加工公司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于2018年 11月5日与机械加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截止潘某离职,该机械加工公司欠缴潘某2009年6月至2018 年10月的养老保险,欠缴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 的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外法院认定潘继强在机械加工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为 9年5个月,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是4328.56元。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 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机械加工公司应当给付潘某经济 补偿金为9个月的平均工资,共计38957.04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加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8957.04元。
案列分析
本案例中的机械加工公司因小失大,本以为不为员工 缴纳社保,可以节省人工成本,可未曾想要却因此要 支出更多的经济补偿金。到头来,企业是人财两失, 鸡飞蛋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是越来越强,维护自 身利益的决心是越来越大,企业在自身管理上还是要 走合理合法之路,否则只会让自己陷入到更多的劳动 用工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