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食女士作为雇主,依照法律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双方提供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法院认定因食女士和建先生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实质上两公司股东同一,控制主体同一。而食女士生产经营有季节性特点,黄先生及其部分工人长时间同时为建先生提供劳务。事故发生时,黄先生是应建先生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建先生的指挥和管理,为建先生提供劳务,应当由建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食女士为食品加工企业,投保时经营范围为低风险的食品加工,蔬菜腌制,但部分工人却从事高风险的建筑行业行为,未告知保险公司,是一种不诚信的投保行为,该行为不利于社会法治诚信体系建设。综上,判决驳回食女士的诉求。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企业主为这一事故赔偿了100多万元。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大大小小的工伤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风险是可以转嫁的,但是投保也需诚信如果建先生为黄先生根据实际用工状态购买一份可保员工工伤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就不会说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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