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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有风险
简要案情:李四于2017年7月10日入职安徽某投资公司任风控总监一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转正后为3500元/月。2017年9月9日,该公司总裁约谈李四,并口头辞退李四,当日李四离开公司,此后李四未再回该公司上班。在李四入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李四缴纳社保。李四被辞退后与该公司产生纠纷,于2017年9月20日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元。
案件分析: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辞退李某,也无证据证明李四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故该公司辞退李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该公司需支付李四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李四于2017年7月10日入职,直至2017年9月9日离职,该单位一直未与李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该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差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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