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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如此解雇,是否合法?
案例
王某与某地移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为6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4个月后, 王某非因工负重伤, 经医疗机构认定需要住院弟控穿成大阿哥。
该移动公司随即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且没有支付任何补偿。
解析
这一案例中, 移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动者王某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3条的规定, 王某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重伤,可以有3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 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因此, 该公司不能对尚在医疗期内的王某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无任何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
本案提示劳动者, 发生类似情形时,应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 《劳动合同法》 规定, 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患病,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 也不得适用裁员方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此情况下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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