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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省运营成本,老板雇佣临时推销员,并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然而,当推销员因工受伤后,意外险能与工伤保险相互折抵吗?
案例:
2019年10月,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的吴珊珊(化名,同下)接到了法院判决。
三年前,吴珊珊打算自己创业。读研期间,她曾跟随导师研究防晒材质的布料,并取得相关专利。于是,她想尝试推出属于自己的防晒伞、防晒服系列品牌。经过一年生产和测评,吴珊珊决定在2018年5月将防晒产品推向市场。然而,考虑到创业资金有限,以及防晒伞和防晒服属于季节性消费产品,吴珊珊便没有雇佣正式的员工。她决定雇佣临时工,只在5月到9月之间推销。
张小霞(化名,同下)便是吴珊珊雇佣的临时工之一,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张小霞每月的工资为2600元加提成。而吴珊珊也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考虑到推销员需要四处奔走,为减轻意外事故伤害所承担的责任,吴珊珊给临时工们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8年7月的一天,张小霞在推销产品时不慎跌倒扭伤,医院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张小霞住院93天,吴珊珊支付了全额医疗费。出院后,吴珊珊代表张小霞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一次性给张小霞赔偿了保险金6.5万元。吴珊珊以为张小霞拿到赔偿后,此事便告一段落。没想到2018年11月,张小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个月后,当地人社局认定张小霞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不但如此,张小霞还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吴珊珊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6.2万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小霞的这些主张。吴珊珊不服,告到法院。
法庭上,吴珊珊辩解说,她出资为职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险的目的就是为减轻、分散自己的责任,确保职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及时获得赔偿。意外保险不仅分担了公司责任,还保障了职工利益,因此张小霞获得的意外险赔偿应当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否则违背了公司参加保险的初衷,挫伤了公司为职工购买意外险的积极性。
法院认为,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均基于张小霞在工作中受伤这一事实,两者的给付在性质上具有可替代性。据此,法院判決吴珊珊应给付张小霞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8.3万元。
张小霞不服上诉,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于是,在2019年10月,中院作出判决,吴珊珊应支付张小霞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6.2万元。
说法:
接到判决结果后,吴珊珊很不理解。明明已经支付了张小霞的全部医疗费,还为她申请到6万多元的赔偿金,为何还要赔十几万元呢?
法官解释说,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吴珊珊没给张小霞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其受到工伤后,应该向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而吴珊珊购买的商业性意外险,属于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性待遇,这种福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事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职工因受到工伤以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偿的,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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