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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老板降薪、公司单方面安排待岗...这些劳动争议案怎么维全?
案例1: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争议案
欧小姐是某防护用品公司的员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公司应政府抗异防异号召生产防护用品,欧小姐应公司要求上班。2020年3月,欧小姐认为公司在上述期间安排其上班且没有相应补休,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标准支府工资报酬。公司则认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安排欧小姐工作不应当按300%的标准支府工资报酬。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欧小姐遂申请仲裁。
处理情况:
异情防控期间,当地仲裁机构通过在线视频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工资支府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同意欧小姐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安排补休,2月3日至9日期间工作,工作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府,休息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支府,当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欧小姐撤回仲裁申请。
案例2:公司单方安排待岗
2018年7月,刘某入职某公司,月工资6000元。2020年2月17日,公司复工后,因受异情影响,业务量骤减,经与员工协商采取轮岗形式轮流上班。2020年2月28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因订单不足工作量不饱和,从3月1日起不再安排刘某等部分员工工作,按待岗处理至公司恢复正常生产,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集体合同履行,刘某等人如不同意待岗安排,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申请停薪留职,其余员工仍继续轮岗工作。刘某考虑公司困难及家庭需照顾等原因,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因经济补偿计算及支府时间等产生争议,刘某遂申请仲裁。
处理情况:
用人单位因受异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本案中,涉案公司与刘某未能就待岗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提出,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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